一、<<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協議>>原產地証書概述 (一)簽証國家 巴基斯坦。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簡稱“中巴証書”。 (三)簽証產品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証書》的簽發,限於已公佈的《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四)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申辦中巴証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証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証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証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 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三、証書編號 証書編號填寫在証書的右上角。 中巴証書編號須填寫証書種類識別字母“P”,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証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P08470ZC20390038。 四、証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及國名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 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三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証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填寫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填寫,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巴基斯坦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填寫貨號編號或留空。 第七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麥。將嘜頭複印粘貼到証書的第六到十一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以此類推。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填寫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挂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對應貨物名稱註明六位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八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含進口成份,國產價值成份≥40%,填寫國產價值的百分比,例如:“40%”。 (三)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累計價值成份≥40%,填寫該累計價值的百分比,例如:“40%”。 (四)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 填寫“PSR”。 第九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註明貨物的FOB價值。 第七欄的品名,H.S.編碼,第八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九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欄: 填寫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一欄: 該欄可註明定單號、信用証號等,也可留空。 第十二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第十三欄: 填制簽署日期,由簽証機構經授權的簽証人員簽名,簽証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証機構備案印章。 五、后發証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十天后申辦的証書需按后發証書辦理。后發証書簽証按普惠制后發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証書籤發后需在証書第十三欄上方加蓋“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 六、更改証書的簽發 証書籤發后出口人發現証書錯誤可對証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証書簽証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七、補發証書的簽發 証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出口人可辦理補發証書。辦理時需提供原証書正本的複印件或第二副本,同時提供相關的商業單証的複印件,如提單、報關單。証書籤發后需在証書第十三欄上方加蓋“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証書有效期 自証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巴基斯坦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証明書》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証書及有關單証,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証明”。 十、出口人聲明 每批貨物的離岸價不超過200美元,無需辦理產地証,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離岸價不超過200美元的郵遞品也應照此辦理。 十一、其它簽証要求 其它簽証要求按普惠制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