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例 規 定 , 除 獲 豁 免 者 外 , 所 有 進 出 口 紡 織 品 ( 包 括 非 香港 產 地 來 源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 必 須 領 備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有 效 進 口 許 可 証 或 出 口 許 可 証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適 用 范 圍 的 更 改
由 2 0 0 6 年 3 月 15 日 起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范 圍 涵 蓋 ∶
由 內 地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
輸 往 內 地 的 紡 織 品 ;
輸 往 對 內 地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實 施 保 障 措 施 的 經 濟 體系 ( 現 時 為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 的 紡 織 品 ; 以 及
所 有 轉 運 紡 織 品 , 不 論 輸 往 或 來 自 那 個 國 家 或 地 方。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涵 蓋 范 圍 可 包 括 把 成 形 針 織 衫 片輸 往 外 地 加 工 , 以 及 把 有 關 織 片 成 衣 再 運 回 本 港 。
以 往 適 用 于 美 國 市 場 的 特 別 進 出 口 簽 証 ( 紡 織 品 )方 案 已 經 終 止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不 適 用 于 輸 往 或 來 自 遭 聯 合 國 實 施貿 易 制 裁 國 家 的 紡 織 貨 物 。
涉及到需要做許可証的產品為:服裝,紡織品類包包,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