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証書概述 (一)簽証國家 智利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簡稱《FORM F証書》或《中智証書》。 (三)簽証產品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証明書》的簽發,限於已公佈的《協定》項下智利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附關稅優惠產品清單) (四)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三、申請書 書面申辦FORM F証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証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証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証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 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四、証書編號 証書編號填寫在証書的右上角。 中智証書編號須填寫証書種類識別字母“F”,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証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F08470ZC20390039。 五、証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証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証編號等。 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名稱、地址和國名。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 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証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粘貼到証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挂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區域價值成份≥40%,填寫“RVC”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附《中智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簡稱“PSR”清單)(附件2)。 第十二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FOB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 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証人員簽名,簽証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証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証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審証日期應為証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六、証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內申請辦理,貨物出口30天后,簽証機構不再接受証書的簽發申請。 出貨后簽發証書無需加蓋后發印章。簽証時不需提供提單等有關單証。 七、証書更改 証書籤發后出口人發現証書錯誤可對証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証書須提供原簽發証書的正本,新舊証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証的申報日期和審証日期應為証書更改當天的實際日期。舊証作廢歸檔。 八、証書遺失 証書遺失不做補發辦理。 九、証書有效期 自証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十、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証明書》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証書及有關單証,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証明”。 十一、出口商聲明 進口貨物不超過600美元或以締約方貨幣表示的同等金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証,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 十二、其它簽証要求 其它簽証要求按普惠制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