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証書概述
(一)簽証國家
新西蘭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簡稱《中國—新西蘭証書》。
(三)簽証產品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優惠原產地証明書》的簽發,限於已公佈的《協定》項下新西蘭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
(四)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申辦中國—新西蘭証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証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証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証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 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三、証書編號
証書編號填寫在証書的右上角。
中國—新西蘭証書編號須填寫証書種類識別字母“N”,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証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N08470ZC20390039。
四、証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証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新西蘭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証編號等。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 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証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粘貼到証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挂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有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應註明百分比。例如“PSR”60%。
附《中國—新西蘭特定產品原產地標準表》(附件)。
第十二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証人員簽名,簽証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証機構備案印章。
審証日期應為証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五、証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當天申請辦理,中國—新西蘭証書不辦理后發,不倒簽。
六、証書更改
証書籤發后出口人發現証書錯誤可對証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証書須提供原簽發証書的正本,新舊証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証的申報日期和審証日期可與原証書一致。舊証作廢歸檔。
七、証書遺失
如原產地証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証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証書副本,並在重發証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証時需提供原証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八、証書有效期
自証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証明書》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証書及有關單証,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証明”。
十、出口商聲明
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一千美元或進口方幣值等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証,出口商書面聲明即可。
十一、其它簽証要求
其它簽証要求按普惠制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附件: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
說 明
一、適用於某一特定品目(四位稅目)或子目(六位稅目)的特定規則或特定的系列規則緊接于該品目或子目之後。
二、下列定義適用於本附件:
(一)本附件所列產品特定規則以協調製度為基礎制定,包括其總規則、類注和章注;
(二)類是指協調製度的類;
(三)章是指協調製度的章;
(四)品目是指協調製度中稅則分類號的前四位碼;
(五)子目指協調製度中稅則分類號的前六位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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