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証書概述
(一)簽証國家
新加坡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CHINA-SINGAPORE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簡稱《中國—新加坡証書》。
(三)簽証產品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關稅優惠原產地証明書》的簽發,限於已公佈的《貨物貿易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四)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申辦中國—新加坡証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証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証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証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 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三、証書編號
証書編號填寫在証書的右上角。
中國—新加坡証書編號須填寫証書種類識別字母“S”,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証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S08470ZC20390038。
四、証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三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據需要可簡單加打運輸路線,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新加坡港口。
第四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五欄:
該欄可填寫貨號編號或留空。
第六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粘貼到証書的第五到十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七欄: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挂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對應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八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完全原產,填寫“P”。
(二)採用增值百分比標準的,填寫“RVC”。
(三)對列入特定產品原產地標準表內的產品,填寫“PSR”。
附《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附件)
第九欄:
填寫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填寫貨物的FOB價值。
第七欄的品名、H.S.編碼、第八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九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欄:
填寫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一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第十二欄:
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証人員簽名,簽証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証機構備案印章。
五、后發証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十天后申辦的証書需按后發証書辦理。后發証書簽証要求按普惠制后發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証書籤發后需在証書第十二欄上方加蓋“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証書補發有效期為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
六、更改証書的簽發
証書籤發后出口人發現証書錯誤可對証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証書簽証按普惠制更改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七、補發証書的簽發
如原產地証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証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証書副本,並在重發証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証時需提供原証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八、証書有效期
自証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新加坡自貿區原產地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新加坡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証明書》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証書及有關單証,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証明”。
十、出口人聲明
貨物價值不超過600美元或該方幣值等額,或者締約一方規定的更高貨值,則無需辦理產地証,只需在隨附的發票上向進口國海關簡要聲明即可。
十一、其它簽証要求
其它簽証要求按普惠制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附件:(中國—新加坡)
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
(僅列H.S.編碼,不含加工標準)
一、 標準
下列產品的原產地只能依據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確定。(PSR)
5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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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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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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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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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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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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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性標準
以下產品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使用特定原產地標標準或區域性價值成分標準。
(RVC或 PSR)
(一) 稅則歸類改變
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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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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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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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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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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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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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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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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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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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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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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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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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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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00
|
|
4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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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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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99
|
4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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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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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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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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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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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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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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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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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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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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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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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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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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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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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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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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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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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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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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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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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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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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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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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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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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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的加工工序標準–非原產材料需經過的賦予產品原產資格的生產或加工
1、纖維和紗線
5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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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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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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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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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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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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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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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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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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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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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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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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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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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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