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祕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証書概述
(一)簽証國家
祕魯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簡稱《中國—祕魯FTA証書》。
(三)簽証產品
《中國—祕魯FTA証書》的簽發,限於已公佈的《協定》項下祕魯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祕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
(四)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申辦中國—祕魯FTA証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証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証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証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 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三、証書編號
証書編號填寫在証書的右上角。
中國—祕魯FTA証書編號須填寫証書種類識別字母“R”,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証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R08470ZC20390039。
四、証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証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
卸貨港必須是祕魯的港口。
第五欄:
該欄可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証編號等。
發票由非締約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非締約方經營者和貨物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六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 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証書。
第七欄:
填寫包裝數量及種類。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時加以識別,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IN BULK)”。
第八欄:
對應第七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九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在締約方境內完全獲得或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如貨物適用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應註明百分比。例如“PSR”60%,該百分比應高于中國一祕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中本6位HS編碼所要求的百分比。
附《中國一祕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附件)。
第十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六欄的貨號、第七欄的品名、第八欄的H.S.編碼、第九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一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
第十二欄:
填寫貨物的價值。
第十三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四欄: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証人員簽名,簽証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証機構備案印章。
審証日期應為証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五、証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當天申請辦理。
六、証書更改
証書籤發后出口人發現証書錯誤可對証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証書須提供原簽發証書的正本,新舊証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証的申報日期和審証日期可與原証書一致。舊証作廢歸檔。
七、証書遺失
如原產地証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証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証書副本,並在重發証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証時需提供原証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八、証書有效期
自証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九、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祕魯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直運規則》。
十、出口商聲明
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六百美元或進口方幣值等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証,出口商書面聲明即可。
十一、其它簽証要求
其它簽証要求按普惠制証書的簽証要求執行。
附件:中國—祕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說 明
一、本附件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以《協調製度》為基礎加以制定,某一特定品目(4 位數編碼)或子目(6 位數編碼)的特定規則或規則組合緊挨在該品目或子目之後列出,適用於該品目或子目。
二、本附件列于相關章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章注,應當視為該章所列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一部分。
三、本附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完全按照 2007 年版《協調製度》目錄編碼順序列表。所列6 位編碼完全等同于《協調製度》6 位編碼所指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