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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智利原产地证书(Form F)

型号︰SZGUOT
品牌︰CO、FORM A、FORM E、FORM F、FORM M
原产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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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F)办理须知
        

更新时间:2008-08-01 点击数:6449

 

 

 

一、<<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智利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简称《FORM F证书》或《中智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附关税优惠产品清单)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三、申请书

书面申办FORM F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 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四、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智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F”,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F08470ZC20390039

五、证书填制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 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附《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附件2)。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六、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七、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

八、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不做补发办理。

九、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一、出口商声明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

十二、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中智自贸区中国给惠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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