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FORM A(普惠制原產地証)

代辦FORM A(普惠制原產地証)

型號︰SZGUOFETAI

品牌︰CO、FORM A、FORM E、FORM F、FORM M

原產地︰中國

單價︰-

最少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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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描述

普惠制原產地証書 須知
        

更新時間:2008-07-31 點擊數:6185

 

基本情況

(一)簽証國家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優惠待遇的國家有:

歐盟二十七國: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英國、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拉托維亞、立陶宛、馬爾他、塞浦路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非歐盟的歐洲國家:挪威、瑞士、土爾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國家: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加拿大。

前甦聯加盟共和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格魯吉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土庫曼斯坦。

前南斯拉夫地區已分裂成5個獨立的國家,目前出口往該地區的產品暫不簽發普惠制証書。

(二)証書名稱

証書英文名稱《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普惠制証書》、《GSP証書》或《FORM A 証書》(下稱FORM A)。

(三)証書文字

    証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的審核程序和規定

FORM A 申請書應審核的欄目包括申請書所列各項欄目。特別是對下列欄目重點審核:商品名稱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國是否是給惠國、包裝箱數及單位是否正確、H.S.稅目號是否與品名一致、H.S.稅目號是否為六位數編碼、商品FOB 總值是否正確、是否以美元為單位、原產地標準是否正確、申請人姓名、電話、申請日期是否填寫、申請書備註欄是否按要求特別備註(如:后發証書、特殊嘜頭、日本進口原材料單)等。

三、証書編號

証書號填寫在右上角。

通過電子 系統申辦的証書的証書號由16個字符組成。第1個字符為英文大寫字母,代表証書類別,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為阿拉伯數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個字符由簽証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前幾數和企業註冊號組成,如“470ZC2039”,“470”代表“深圳局”,“ZC2039”為企業註冊號;第13-16個字符為証書序號,如“0038”。綜上所例,這份証書完整的証書號為:G08470ZC20390038

四、証書填制

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別

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經我局登記註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註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經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稱。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受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該欄填寫受貨人名稱、地址、國名,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証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如果“TO ORDER”後面加打了銀行或公司名稱,也需打上給惠國國名。

第三欄:運輸方式及路線

該欄填寫裝貨和到貨地點(始發地必須是中國國內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須是給惠國城市或國家)、離境日期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陸海聯運等)。經非給惠國地區轉運的(香港、澳門除外)簽証時需提供聯運提單。如到貨港不清楚,可填進口國名或地區(僅限歐盟,如EU)。如經香港轉運,應標明離開中國境內的日期,並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後啟運,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後。月份需用英文大寫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數。

第四欄:供官方使用

申請人不用填寫此欄。在簽發“后發”、“補發”証書時由簽証機構在証書正本和副本上加蓋相應的印章。后發証書在第四欄加蓋 ISSUED RETROSPECTIVELY”;補發証書應在此欄註明原發証書的編號和簽証日期並聲明原發証書作廢,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並加蓋“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進口原材料証明的FORM A証書,應由申請人在此欄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貨物經香港轉往歐盟需辦理“未再加工証明”的,由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該欄批註。

第五欄:商品順序號

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款號的可按順序分列“1”、“2”、“3”……。該欄可留空。

第六欄: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與發票嘜頭一致,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欄不得出現“香港、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製造” 或“見提單”、“見發票”等的字樣。

第七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填寫商品的名稱,應據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給予商品詳細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確定H.S.稅目號為準。包裝數量應包含各種商品的數量及總數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挂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總數量應用英文大寫數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標明貨物包裝種類或度量單位。 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添加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証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証號碼等內容的,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八欄:原產地標準

此欄是國外海關審証的核心項目,必須認真審核。

(一)完全為中國原產產品,不含任何進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均填“P”。

(二)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須符合原產地標準)

1、產品出口到歐盟27國、瑞士、挪威、土爾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國,填寫“W”加商品的H.S.四位數編碼。例如:“W95.03

2、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編碼。

3、產品出口到澳大利亞、新西蘭,此欄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數編碼。

4、產品出口到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等前甦聯國家,其進口成份不得超過離岸價的50%,填寫“Y”字樣,並在字母後面打上進口價值占出廠價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欄:毛重或其他數量

此欄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如“只”、“件”、“匹”、“雙”等。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淨重的,填淨重即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第十欄:發票號及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為避免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年度要打四位數。此欄所填發票號日期必須與發票一致。發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欄申請簽發日期和第三欄出貨日期。

第十一欄:簽証當局的証明

此欄由簽証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審簽人簽名必須清楚且保持與備案筆跡的一致,並留有足夠的蓋章位置。印章與簽名不可重疊。如無特殊要求,只簽一份正本,不簽副本。申請人要求籤副本時,可在備註欄提出申請並提供列有此項要求的信用証複印件,簽証人員審核后予以加簽副本。此欄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欄發票日期和第十二欄申請日期。

第十二欄:出口商的申明

此欄應有出口國名“中國”和進口國國名,進口國國名必須與第三欄目的港一致。運往歐盟的貨物,進口國不明確時,此欄可填“EU”。申請人須在此欄簽名並加蓋經檢驗檢疫局註冊的單位印章,填寫申報地點和申報日期。此欄的申報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欄申請日期。

五、FORM A更改証書的審核要求和規定

FORM A証書籤發后申請人發現錯誤的,須辦理証書更改。

(一)電子申報的更改証書的審核要求

1、申請人使用更改証書程序發送。更改証書編號必須重新編號。

2、更改証書的各項欄目必須填寫完整。

3、簽証人員應將在待審欄中的更改証書放入緩審欄中,待申請人提供資料后,到前台審簽。

(二)前台更改証書的審核要求和規定

1、簽証人員必須核定是否有更改申請書和重新填制的申請書(前台書面申報証書時填寫)。

2、簽証人員應審核原証書正本是否退回,如原証正本無法追回,應作“補發”處理。

3、簽証人員應在原証書第四欄加註“Cancelled”字樣。

4、除更改欄目以外, 更改証書的內容應與原証書內容基本相同。不能用原証書號發送內容完全不同的証書。

5、更改証書第十一欄、第十二欄日期可以與原証書一致,也可以是實際申請和簽証日期。

6、因更改証書內容而造成証書後發的,直接加蓋后發印章,無須提供后發單証。因更改第三欄出貨日期而造成証書後發的,則需提供相關后發單証。

7、更改第八欄H.S.編碼,需根據該稅目號項下產品的註冊情況,決定是否簽發。

六、FORM A后發証書的審核要求和規定

貨物出口十個自然日後申辦的FORM A証書,須按后發証書辦理。簽証機構根據規定採用下述審核方式之一種審核簽發后發証書。

(一)申報審核方式一

簽証人員將待審欄中的后發証書放入緩審欄中,待客戶提供資料后,到前台審簽。

1、申辦后發証書應提供的單証

1)經香港轉運應提供的單証:

A、后發申請書和証書申請書(書面申報証書時提供);

B、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出/進境載貨清單正本的複印件;

C、海運或空運提單正本的複印件;

D、相關的商業發票。

2)由中國直運應提供的單証:

A、后發申請書和証書申請書(書面申報証書時提供);

B、海運或空運提單正本的複印件;

C、相關的商業發票。

2、后發証書審核要求和規定

1)証書第十一欄日期應為實際簽發日期;

2)証書第十二欄日期應為實際申請日期;

3)第三欄出貨日期應與提單上的日期(經香港轉口的應是載貨清單的日期)一致或之前;

4)証書第六欄嘜頭必須與提單一致;

5)申請証書的貨物必須與提單一致;

6)証書第七欄的總箱數應與提單相符,不得超過提單所列的箱數。拼裝貨應附裝箱單,以備核實箱數;

7)須在后發証書正本及副本上加蓋“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二)申報審核方式二

出口人只提供提單及報關單的電子檔案號,操作中將后發証書所申報產品的報關單及提單的單號和日期錄入到申請書的備註欄。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單,B表示報關單。

簽証人員根據所提供的單証信息與証書的邏輯性簽發FORM A 后發証書。申報人將單証的紙質複印件留底備查。

七、FORM A補發証書的審核要求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