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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

型号︰SZGUOT
品牌︰CO、FORM A、FORM E、FORM F、FORM M
原产地︰中国
单价︰-
最少订量︰-

 共有 12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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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更新时间:2008-08-01 点击数:13719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简称《FORM E 证书》或《东盟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东盟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 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东盟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如需要代办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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